为多牟利竟在豆芽菜生产过程中添加有毒物质,批发销往菜场、超市、食堂等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8月25日,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汉川市法院以被告人蔡某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元;同时判令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十倍赔偿金.2元,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据悉,这是汉川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年8月12日和年3月18日,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蔡某新所经营的“合兴豆芽批发”作坊、豆制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及抽样检验,发现蔡某新当日生产的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实测值分别为0.mg/KG、0.2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两次抽样检测后剩余的豆芽共计.7公斤以每公斤1.6元的价格对外批发销售,总计.12元。“只要检测鉴定黄豆芽含有有毒物质,就可以认定涉嫌犯罪。”年3月中旬,汉川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应邀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会诊”该案时,发现蔡某新生产销售含毒豆芽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是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年4月12日,汉川市检察院以蔡某新的违法情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为了提高豆芽出芽率和产量可以多赚钱,我花40元钱购买了30支药水,用了15支左右到黄豆芽中,剩下的丢垃圾桶了。药水是通过别人电话向我推荐、快递寄过来的。这些药水里都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该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蔡某新均供述自己将这些生产的含毒豆芽菜批发给了附近的菜场、食堂、超市。
年7月19日,汉川市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汉川市法院。8月17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又称‘防落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抵制豆类生根等,对人体有‘积累毒’的危害。”庭审中,公益诉讼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指出“食品安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有毒有害食品危害的是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破坏的是市场秩序,造成的后果是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希望“通过本案告诫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把食品安全责任摆在第一位。”“蔡某新为提高黄豆芽产量达到盈利目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且其生产的豆芽菜大量批发销往菜场、超市、食堂等地,给广大消费者群体生命健康带来潜在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追究蔡某新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检察官根据《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判令其在孝感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黄豆芽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2元,彻底销毁其自行购买的含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水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诉讼请求。8月25日,汉川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上述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支持了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据悉,该案办理期间,汉川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分别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按照“两法衔接”机制规定,及时移送案件线索,以更快地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同时建议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市场监管,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公益受损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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